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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成人高校 招生术科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

2017/3/23 15:40:00 中国114招生网江苏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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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考成〔201611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成人高校

招生术科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

 

有关考点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610号)精神,为确保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术科类专业加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报考术科类音乐、美术专业的加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体育、烹饪、旅游管理专业加试采用院校联考模式,省教育考试院委托南京体育学院承担体育类专业加试联考工作,委托扬州大学承担烹饪、旅游管理类专业加试联考工作,其他专业加试由院校单独组织。组织联考、单独考试的院校须在考试前将考试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后按时上报加试成绩。符合考试成绩互认、免试生报考条件且报考术科类专业的考生,仍须报名参加术科类专业加试。

二、组织管理和考点设置

术科类加试各考点院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长、纪检、成教、保卫、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院系领导组成的专业加试领导小组,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细化环节、规范管理。要制定专业加试工作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加试工作,重点抓好考试组织、安全保卫、试卷保密、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工作。还要做好考生的报到接待、卫生饮食、食宿指南和加试咨询等服务工作。

统一加试、联合加试报名地点与加试地点相同。音乐、美术专业报名及专业加试地点:南京师范大学随园校区(南京宁海路122号);体育专业报名及专业加试地点:南京体育学院(南京孝陵卫镇灵谷路8号);旅游管理、烹饪专业报名及专业加试地点:扬州大学或南京财经大学;术科类专业单独加试由学校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考生可直接向报考学校咨询。

三、报名、考试时间和考前准备

统一加试、联合加试及单独加试均为 923报名,924 -25日考试。

术科类加试考点院校要根据专业加试的特殊要求和报考人数,精心选择场地、布置考场、提供考试必须的备用器材、文具和设备保障。在考点醒目位置张贴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程序、《考场分布平面示意图》、《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等。在考点的显著位置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

四、命题工作

音乐、美术专业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由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艺术学院共同负责命题;体育类专业、烹饪、旅游管理类专业加试分别由承担联考的学校负责命题。各加试科目分别依据《江苏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加试指南》、《江苏省成人高校旅游管理专业高中起点升本、专科专业课加试指南》、《江苏省成人高校体育类高中起点升本、专科专业课加试指南》、《江苏省成人高校烹饪专业高中起点升本、专科专业课加试指南》(2012年版)进行命题、制卷,并制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同一加试科目命制多套试卷的,应具备统一的模式并控制好难度,确保试题不出现政策性、科学性、公平性及技术性问题。

专业加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省秘密级材料。各考点院校要选择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较高业务水平且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科目考试的专业教师参加命题。参加省统一命题人员必须与省教育考试院签定《2016年成人高考术科专业加试命题人员保守国家秘密暨遵守职业道德协议书》(协议书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

五、评分工作

各考点院校要按学科成立学科考评组,各考评组设组长、副组长和评委若干人,组长由本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担任。所有考评组成员由考点院校专业加试领导小组负责向省教育考试院推荐,经考试院审核通过后,提前一天向考评组成员发放聘任函。

加试评分(卷)前,所有考评组成员须接受组长的培训,熟悉评分内容和细则,统一评分尺度;现场评分(卷)时,考评组在组长的带领下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评判、互不干扰,客观公正进行打分。加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确需更正成绩,须由审(复)核人填写《成绩修改单》,并经该科目考评组组长签字批准方可修改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评分(卷)工作结束后,各考点立即进行成绩处理。艺术类专业加试成绩处理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江苏省信息中心承担,其他考点自行负责,要确保成绩处理结果准确无误。

各考点院校要封存并妥善保管原始评分表,以作备查,保存期为半年。

体育、烹饪、旅游管理类的专业加试以及其它单独加试的由考点和招生院校具体负责。命题、考试、评分等工作环节按照本通知中的相关要求规范实施。

六、成绩通知

1014前各考点将加试成绩报省教育考试院。1017考生可查询加试成绩。

考生如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成绩复查申请,同时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2016年江苏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术科类专业加试办法

 

 

 

                          省教育考试院

                         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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